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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激素替代疗法原告不应因诉讼时效而遭受损失

1 月 15, 2010

通过 Dean I Weitzman, 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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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夕法尼亚州高等法院刚刚对过去十年中因激素替代疗法造成严重伤害而提起诉讼的患者做出了一项可能很有希望的裁决。

据《纽约时报》本周早些时候的一则新闻报道称,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对 Simon 诉惠氏一案做出的判决中,法院表示,不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法规,该法规迫使法院推翻了此前对受伤原告做出的赔偿 150 万美元的判决。 法律评论家.

法院支持原告的新裁决很明确,法院说:受伤的病人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她的伤害来自激素替代疗法,直到后来的医学研究详细说明了这种联系。 这些联系后来在 2002 年 7 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的一份妇女健康倡议(WHI)报告中公布,根据 The Legal Intelligencer. 报道说,WHI 研究将使用雌激素和孕激素等激素药物与乳腺癌风险增加联系起来。

高等法院法官玛丽-简-鲍斯(Mary Jane Bowes)在法庭意见中写道:"在 WHI 报告公布之前,原告甚至没有理由怀疑她使用[激素替代疗法]与乳腺癌之间存在联系。 Bowes 写道,此外,因为开处方的医生都没有告诉过她激素替代疗法与乳腺癌之间可能存在联系......原告本应知道激素替代疗法的风险,这 "有悖逻辑"。

这一裁决对于因激素替代疗法导致癌症和健康并发症的受害者来说非常重要。

如果你卷入了此类案件,即使你的案件已经诉讼或被驳回,你也应该与你的律师谈谈,了解你的案件可能会受到激素替代疗法判例法这一最新变化的影响。

您的案件很有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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